記者今天從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珠海市煙草專賣局原局長黃時南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黃時南在任珠海市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期間,使用單位的公務接待信用卡消費共計人民幣48萬余元,用于購買紅木沙發(fā)一套、高價蟲草、紫砂壺等物品自用。同時,黃時南在職期間共受賄人民幣480萬元、美金5萬元。其中2007年,黃時南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葉某江、楊某違規(guī)操作競拍項目,從中獲取“好處費”人民幣180萬元。同年,黃時南幫助某建筑公司中標承建廣東煙草珠海市有限公司卷煙配送中心工程項目,承建商楊某于2009年先后分3次向黃時南賄送共計5萬美元;2011年至2012年,葉某、楊某為感謝被告人黃時南在珠海市機場北路西地段的土地競拍、后續(xù)相關工作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及幫助,分3次向黃時南賄送共計300萬元人民幣。
2012年3月19日,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黃時南立案偵查,黃時南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談話期間,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據(jù)悉,法院判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時南的主要貪污事實及受賄事實予以確認,認定黃時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5萬元。(本報見習記者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曾潔赟 李凌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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