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合肥3月13日消息(記者 徐秋韻)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我國消費理念、消費方式和消費結構都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消費與人民群眾的生活聯(lián)系更加緊密。但現(xiàn)實生活中,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不和諧因素仍然存在,不僅使消費者利益受損,也損害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今日,安徽省高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各界發(fā)布我省法院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或許可以教您如何維權。
案例1 耿某與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銀行卡糾紛案
——非因持卡人過錯導致銀行卡被他人盜刷的,發(fā)卡行應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耿某在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開設個人結算戶(存折),并辦理了銀行卡一張。申請書《客戶須知》部分提示了密碼設置的安全等客戶須知的問題。2016年3月28日晚,耿某的手機接到96669發(fā)來的短信,提示銀行賬戶被轉賬支出5萬元,隨后陸續(xù)收到15條短信,提示通過ATM機6次取款18000元、POS機消費一次資金18750元,以上共計資金86750元?吹蕉绦盘崾竞,耿某立即撥打了96669客服熱線,詢問卡內資金被無故轉出的原因,并按照客服要求操作,對銀行卡密碼進行修改,并進行了口頭掛失?陬^掛失成功的同時,耿某撥打110報警,后按接警工作人員要求到蒙城縣公安局南關派出所做筆錄、拍照。2016年3月29日上午,耿某到開戶銀行提取兩個月以來的交易流水。對86750元損失,耿某起訴要求銀行賠償。
【裁判結果】蒙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耿某是儲蓄存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銀行卡合法的持卡人,銀行卡持有人雖有妥善保管自己賬戶密碼的義務,但銀行沒有證據(jù)證明銀行卡持有人存在泄露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過錯的情況下,卡內的存款被盜取,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關于本案是刑事案件的說法是對盜取行為性質的認識,而本案審理的對象是耿某與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之間發(fā)生的儲蓄存款和銀行卡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無關。遂判決: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賠償耿某存款本金(人民幣)86750元。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不服,提出上訴。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對耿某存在密碼泄露的過錯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耿某在銀行卡被盜刷之前通過網上支付及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不能必然得出是由于耿某對銀行卡保管不善造成密碼泄露;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確保銀行卡內的數(shù)據(jù)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并加以使用,并且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作為銀行卡的發(fā)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在其與儲戶的合同關系中明顯占據(jù)優(yōu)勢地位,理應承擔偽卡的識別義務。耿某在發(fā)現(xiàn)銀行卡發(fā)生非正常交易后,立即電話掛失和報警,說明其已盡到基本的謹慎注意和及時通知義務,蒙城農村商業(yè)銀行違反了保障銀行卡內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另外,從利益衡量角度,因偽卡盜刷產生的損失風險,先由銀行承擔能更好地真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權某與滁州百姓緣公司紫薇店、滁州百姓緣公司、滁州泰銘公司、瑞安寶斯奇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8日至9日,權某先后在滁州百姓緣公司紫薇店購買銳泰紅外線蘋果按摩枕61個,單價289元/個,合計人民幣17629元,權某付款后,滁州百姓緣公司紫薇店向其出具了發(fā)票。該產品由瑞安寶斯奇公司生產,滁州泰銘公司從瑞安寶斯奇公司購入后,又出售給滁州百姓緣公司。2015年12月,權某訴至法院,認為該產品包裝上標注“央視廣告品牌”、“中國著名品牌”存在消費欺詐,同時使用說明書中標注“調整內臟功能,增強人體免疫力”等治療疾病的宣傳,違反了中國保健協(xié)會《保健功能紡織品行業(yè)規(guī)范宣傳用語》的規(guī)定,故要求返還貨款17629元并支付賠償金52887元。經查,評定涉案產品為“中國著名品牌”的“中國名牌產品培育委員會”、“中國品牌調查統(tǒng)計中心”不具備“中國著名品牌”法定評定資格;中國中央電視臺廣告經營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29日聲明未頒發(fā)過“央視廣告品牌”的名稱。滁州百姓緣公司紫薇店系滁州百姓緣公司的下屬非法人單位。
【裁判結果】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央電視臺并沒有發(fā)布過“央視廣告品牌”的稱號,即使涉案產品在央視做過廣告,也不宜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央視廣告品牌”等標識,且瑞安寶斯奇公司提交的在央視投放廣告的證據(jù)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核實,故認定涉案產品標注“央視廣告品牌”構成欺詐消費者;“中國名牌產品培育委員會”、“中國品牌調查統(tǒng)計中心”不具備“中國著名品牌”法定評定資格,其認定的中國著名品牌結果應為無效結果,且證書的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2月,涉案產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6月,故涉案產品標注“中國著名品牌”亦構成欺詐消費者;至于產品說明書中標注該產品“緩解疲勞、酸痛、改善血液循環(huán),加快新陳代謝;理氣養(yǎng)血,調整內臟功能,增強人體免疫力”等功能,因上述標注內容并非治療疾病的宣傳,故不屬于違規(guī)。由于權某在本案中僅要求銷售者滁州百姓緣公司承擔,未要求滁州泰銘公司、瑞安寶斯奇公司承擔責任,遂判決滁州百姓緣公司退還權某貨款17629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滁州百姓緣公司、瑞安寶斯奇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主張其不存在欺詐,且權某不是消費者。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瑞安寶斯奇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對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通常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購買數(shù)量多、是否明知產品存在問題并不影響權利的主張。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3
高某與上海霧博公司、王某網約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乘客在接受網約車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2016年9月15日,高某在上海霧博公司即“優(yōu)步”的APP軟件平臺上,預約車輛出行,上海霧博公司指派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予以接單。王某在搭載乘客高某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及乘車人高某等人受傷。經安徽省肥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等乘車人無責任。高某受傷后,被送至肥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肱骨骨折,同年9月18日出院,醫(yī)囑:轉上級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當日,高某轉院至合肥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右肱骨骨折。同年10月1日出院。醫(yī)囑:休息一個月、加強營養(yǎng)和護理。高某支出醫(yī)療費61780.59元。其中,王某已經墊付6600元。另查,事故車輛系王某所有,事故發(fā)生時由王某駕駛。后高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海霧博公司、王某賠償各項損失計66193.5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裁判結果】肥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是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在運行過程中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王某接受“優(yōu)步”出行平臺管理,并按照指派予以接單。由“優(yōu)步”平臺先收取打車費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給王某。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系履行“優(yōu)步”出行與高某的客運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致乘客受傷,王某屬于提供勞務一方致他人損害,其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優(yōu)步”出行平臺作為接受王某勞務的一方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經審查確認,高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4843.59元。遂判決:上海霧博公司賠償高某各項損失計64843.59元。上海霧博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海霧博公司經營的“優(yōu)步”網約車平臺作為一種新型的租車經營模式,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其身份屬于承運人,而非撮合乘客與注冊司機的居間平臺。結合高某向“優(yōu)步”平臺發(fā)布約車信息、車輛由“優(yōu)步”平臺指令、運輸服務費用向平臺進行支付等情形,均可以認定上海霧博公司與乘客高某之間形成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關系,上海霧博公司向高某提供運輸服務。上海霧博公司與王某之間則形成雇傭關系。一審判決由上海霧博公司承擔高某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