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20日消息(記者周益帆 杜希萌)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北京首例共享單車索賠案近日達成和解。今年一月初,北京ofo共享單車,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小黃車用戶馮先生 在租用單車時,遇到剎車失靈的情況,下坡騎行失控摔傷。
因不滿保險賠償金額,馮先生將ofo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法院。今年3月,代理律師就曾向中國之聲透露,對方有和解意愿。那么如今,雙方達成和解,是否會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參考?
事發(fā)三個月多后,北京馮先生訴ofo小黃車運營方一案,在近日達成和解。ofo方面表示,和解內容不便透露。
今年1月28日晚上9點左右,馮先生從地鐵八通線傳媒大學站出站,通過手機掃碼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運營的ofo共享單車,因為剎車有問題,馮先生在下坡時受傷,牙齒當場折斷5顆、缺損1顆,唇部、面部均受傷嚴重。代理律師唐中成說,“他昏迷了10、20分鐘,醒來了,有路人給他叫了120就去就診了,就診回來又找到了那輛車。ofo運營商拜克洛克就一個客服電話,說你別找我,找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就讓交材料,說你這個情況最多賠一萬塊錢。實際花費都過2萬了!
唐中成表示,馮先生對于ofo的處理態(tài)度及賠償金額不滿意,因此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北京朝陽法院!肮蚕韱诬嚨倪\營者是不會輕易地賠付。一般像公民個人,他向保險公司去索賠的難度非常大!
共享單車用戶索賠案,有兩個問題需要厘清。
第一,共享單車公司要不要賠付?
ofo的用戶協(xié)議中實際有免責條款:用戶使用自行車之前,應仔細檢查自行車是否存在損壞,包括剎車是否有效,如果經檢查知悉或者應知自行車存在損壞但仍然使用該自行車,就該等行為對用戶自身所造成的一切損傷,用戶應自行承擔所有責任,ofo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馮先生的代理律師唐中成表示,共享單車方面有誤解,認為他們買了保險,這些事情就應該都由保險公司處理,實際不是,他們應該先行賠付,有個真正責任主體的問題。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敏向中國之聲表示,共享單車ofo的用戶協(xié)議里面提到了免責事由,但是如果在它的服務不到位的情況下,出現事故以后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李顯東也提出,類似案例中,責任需要分情況認定。按照《侵權責任法》,如果因為產品設計出現使用漏洞,平臺方需要承擔責任!皯斪⒁、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就有過錯,有過錯就有責任,至于責任大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二,究竟應該賠付多少?
今年3月末,代理律師唐中成就對中國之聲表示,輿論關注后,ofo與他們取得聯系,希望能夠達成和解,但是當時他認為是否能達成金額統(tǒng)一,是未知數。“法院給我來過電話,把我的電話給了共享單車公司的法務,說對方有調解意愿。我們說調解可以,但要核算一下調解金額!
馮先生方面最初提出的索賠金額是2萬。這個數字,已經遠超ofo為用戶所投的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1萬元的額度。目前和解達成的金額雙方均未透露。
對于賠付金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李顯東認為,保險的問題是人家保了一萬,合同約定的一萬,超出的人家就不管了,保險公司無論態(tài)度好壞,賠一萬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這個新事物剛出來,法律對規(guī)范性方面不詳盡的情況下,比如汽車發(fā)生事故,就有一套比較成熟的損害認定標準和賠償標準。共享單車在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就是打證據。一般侵權責任,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證明不了中間的裁量,除了保險就給點公平責任的賠償,看看共享單車公司經濟能力多大,社會賠償就多大。
昨天,記者多次聯系ofo公司方面,希望就“對運營方來說,該案的和解會不會影響其他類似案件的處理”、“共享單車公司在投保的情況下如何平衡賠付金額”等相關問題進行采訪,但截至記者發(fā)稿時,還未得到回復。
近年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快速發(fā)展,方便了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在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問題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車輛亂停放、運營維護不到位、企業(yè)主體責任有待落實、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等問題。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已出臺相關政策文件或發(fā)布征求意見稿。
5月19日,交通運輸部召開座談會,聽取運營企業(yè)對鼓勵和規(guī)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fā)展政策的意見和建議。此前,交通運輸部還組織開展了網絡問卷調查。據了解,目前交通運輸部正在會同相關部門,就鼓勵和規(guī)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fā)展的意見進行研究,近期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