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互聯(lián)網的普及,網絡交友逐漸成為大家日常生活的一種方式。不少人通過網絡牽線搭橋覓得知音、尋得真愛。近日,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網絡交友引發(fā)的民間借貸案件。
2019年,小越與小倩在網絡直播間相識,之后兩人相談甚歡,并偶有見面,很快便發(fā)展為戀愛關系。此后的某天,小倩以需要急用為由向小越提出借款,小越便向其轉賬20萬元并備注表明該款為借款。隨后,小倩多次提出借款。
2023年起,小越開始多次在微信中向小倩催要錢款,但小倩以各種理由拖延不愿還款。2024年3月,小越多次催要無果后便將小倩訴至湘陰法院。經查明,根據(jù)原告小越提供的轉賬憑證,在交往期間小越通過微信和銀行賬戶多次向小倩轉款。其中,通過銀行轉賬97筆,共計轉款315.5萬余元,通過微信轉賬68筆,共計轉款65.2萬余元,共計380.68萬元。
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雖無借條等有效債權憑證佐證,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時,被告有如“我一定會還的,慢慢給你還”等通過微信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也有幾次向原告轉款的行為。這些意思雖未明確表達借錢的意愿,但上述信息發(fā)生在原告要求被告還款之時,可以理解為原告、被告都知道錢款不是無償贈與。
在不足兩年時間里,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原告向被告轉賬近160筆,錢款達300多萬元,若認定案涉款項均為原告向被告的贈與,顯然有失公允。而被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之外的法律關系。故法院認為,原被告存在民間借貸合意。
原告在春節(jié)、中秋、情人節(jié)等節(jié)日支付給被告的19.57萬元,根據(jù)轉賬備注及兩人聊天記錄,可表明原告是贈與,不應認定為借款。另原被告系情侶關系,若原告向被告轉款全部認定為借款,明顯不符合原被告的交往現(xiàn)狀和客觀實際。
綜合考慮原被告現(xiàn)實情況,本院酌情認定,原告在同一天時間內累計付款在1萬元以內的錢款不屬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共計20.68萬元。在扣除上述款項以及被告支付給原告的部分還款后,被告還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56.3萬余元。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56.3萬余元及相應利息。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F(xiàn)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原告沒有出具借條,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提供了與被告的微信、銀行轉賬憑證,而被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與原告之間的轉款系其他經濟往來,且案涉金額較大,無論是從查明的事實還是社會大眾的認知來看,原告對于被告的轉款都不能一概認定為贈與。因此,結合客觀實際,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
法官在此提醒,非金融機構主體之間在借款時,應當分清彼此之間經濟往來的具體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其他支出,要注意保存可證明明確意思表示的證據(jù),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各執(zhí)一詞”。
還需要注意的是,現(xiàn)代社會人們越來越多依賴網絡進行社交,網絡上認識的“好友”真面目如何難以評判,雙方對彼此的了解僅僅出自對方自述,盲目陷入“愛情”,貿然答應對方借款和索要財物的要求,最后可能人財兩空。法官提醒,網絡交友需謹慎,謹防以“愛”之名“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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