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27日消息(記者孫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18批共4件指導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和2件民商事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93號《于歡故意傷害案》旨在統(tǒng)一刑法中正當防衛(wèi)認定的具體裁判標準,對于被告人行為所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包括是否具有防衛(wèi)性,是否屬于特殊防衛(wèi),是否屬于防衛(wèi)過當,以及如何定罪量刑。該案例明確了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念和內涵,明確了審理此類防衛(wèi)過當案件應當考慮的因素和定罪量刑的標準,對于準確把握正當防衛(wèi)的立法精神,統(tǒng)一裁判標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94號《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裁判要點確認:職工見義勇為,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該指導案例明確將因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見義勇為受傷的情形視同工傷,符合法律原則和精神,對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審理類似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具有明顯指導價值。
指導案例95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龍首支行訴宣城柏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凱盛置業(y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裁判要點確認:當事人另行達成協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只要轉入的債權數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即使未對該最高額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轉入的債權,但不得對第三人產生不利影響。指導案例所涉情形是否需要對最高額抵押權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指導案例確認的裁判規(guī)則,準確把握了最高額抵押權制度的立法精神、設立目的和作用,對于依法審理類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96號《宋文軍訴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裁判要點確認:國有企業(yè)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明確約定公司回購條款,只要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可認定為有效。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約定,支付合理對價回購股東股權,且通過轉讓給其他股東等方式進行合理處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指導案例涉及國有企業(yè)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時初始章程約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購”條款的效力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約定對股東股權轉讓進行限制,以及公司回購股權條款在企業(yè)改制中較為常見,但對于此類條款的效力,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并無明確規(guī)定。該指導案例確認的裁判規(guī)則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精神,具有一定普遍性,對于類案審理具有一定指導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