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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未離身卻被盜取9.6萬 銀行被判擔7成責任
2013-10-11 11:42 來源:廣州日報我要評論本報訊(記者秦松 通訊員李世寅、盧釗洪)卡不離身被盜刷的事件并不少見,中山市民郭先生就在這樣的情況下在吳川市某銀行ATM機被支取9.6萬元,經過一年多的追責,近日該案獲得判決,某商業(yè)銀行阜沙支行被判定承擔7成責任,賠付郭先生6.7萬余元。
據(jù)了解,郭先生于2011年6月在某商業(yè)銀行阜沙支行開立銀行卡。2012年4月5日23時52分至4月6日零時2分期間,郭先生的上述賬戶在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東路福源大廈吳川市某銀行ATM自助設備發(fā)生轉賬2筆共70000元、取現(xiàn)13筆共26000元,共計96000元,某商業(yè)銀行阜沙支行收取手續(xù)費共計71元。
郭先生發(fā)現(xiàn)后,立即通過某商業(yè)銀行服務電話將上述銀行卡辦理臨時掛失,并于次日凌晨1時18分,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大南派出所報案。而法院查明,報案時郭先生持有銀行卡,且銀行卡設有密碼。
銀行負擔7成責任
法院認為,銀行ATM機交易中,銀行卡是儲戶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的有效憑證。銀行作為儲蓄憑證的發(fā)證機構,掌握或應當掌握銀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術,具備識別真?zhèn)蔚募夹g能力和硬件設施,故識別偽造的銀行卡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本案中,某商業(yè)銀行阜沙支行未能識別犯罪嫌疑人使用偽造卡進行轉賬及取現(xiàn)操作,顯然存在過錯。不過,犯罪嫌疑人能夠輸入正確密碼而實施犯罪行為,故郭先生對于密碼如何泄漏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其未能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認定郭先生未能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責任,對其自身損失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稱,鑒于合法有效的銀行卡與正確有效的密碼是銀行卡轉賬、取現(xiàn)中的兩個必備因素,郭先生與某商業(yè)銀行阜沙支行對自身的義務均疏于履行,法院認定某商業(yè)銀行阜沙支行應負擔70%的責任,即某商業(yè)銀行阜沙支行應向郭先生賠償存款損失67200元(96000元×70%)。
編輯:宮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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