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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不是提高退票費的合法理由
2013-12-10 12:50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說兩句 分享到:
報載,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明年春運期間,旅客辦理車票改簽,且改簽后乘車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時按票價的20%收取退票費。此舉目的在于引導旅客增強購票的計劃性,讓更多車票及時周轉(zhuǎn)到急需的旅客,使寶貴的運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
聽這名負責人的意思,按票價20%收取退票費是為旅客著想。好吧,姑且不論鐵總的初衷如何,問題是此舉合理嗎?合法嗎?
眾所周知,2011年9月之前,火車退票費統(tǒng)一按票價20%收取,這一霸王條款遭到社會輿論年復一年的抨擊,終于在2011年9月,原鐵道部決定將退票費統(tǒng)一降低為5%?墒呛镁安婚L,今年8月,中國鐵總廢除原鐵道部的規(guī)定,將退票費提高為5%至20%。
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形成合同關系,旅客退票相當于單方面解除合同,理應支付退票費?墒牵疖囃睃c也相當于鐵路運輸企業(yè)沒能很好地履行合同,旅客可曾獲得賠償?旅客被擠得沒法上廁所而尿褲子,旅客的財物被盜,可曾獲得賠償?
按票價20%收取退票費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2003年1月國家計委出臺的《規(guī)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guī)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yè)能夠再次發(fā)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fā)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雖然原國家計委早已改名,但《規(guī)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并沒有因此廢止,仍有法定效力。
再有,原鐵道部是高度政企合一的部門,2011年9月將退票費率統(tǒng)一降低為5%,這不是企業(yè)行為,而是一項政令,或者說是一個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同樣,這項政令不能因鐵道部被拆分而失效。中國鐵總廢除原鐵道部的規(guī)定,而且沒有征詢民意,擅自提高火車退票費率,這本身就不合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從市場的角度看,春運期間提高火車退票費率,與市場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從壟斷的角度看,鐵路旅客運輸具有公益屬性,運輸企業(yè)不應巧立名目向旅客多收錢。中國鐵總既壟斷又市場,無論從哪個角度看,提高火車退票費率都屬于霸王條款。
編輯:宮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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