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認為蘋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深圳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局請求責令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停售。后北京知識產權局認為iPhone6和iPhone6 Plus的外觀設計侵犯了佰利公司的專利權,并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不服,將北京知識產權局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昨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定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沒有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事件 iPhone6系列被指外觀侵權
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公司提出,該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430009113.9、名稱為“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
佰利公司認為,中復公司下屬門店銷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兩款手機的外觀設計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權利,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責令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停止上述許諾銷售和銷售行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據(jù)《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審理后,作出一份《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宣告被控侵權產品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庭審 外觀是否侵犯專利成焦點
2016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由知產法院院長宿遲擔任,合議庭的兩位陪審員清華大學老師崔國斌、人民大學老師姚歡慶均是知識產權法領域的知名專家。
在庭審中,蘋果手機外觀是否侵犯專利成為焦點之一。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經過比對,iPhone6系列產品與涉案的“手機(100C)”雖存在一系列的差別,但“home”鍵設計、側面按鍵的形狀和布局、揚聲器孔和耳機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個區(qū)別屬于功能性設計,而從正面到背面的過渡設計的區(qū)別則屬于一般消費者難以注意到的微小差異,應當認定兩者之間沒有顯著區(qū)別。
對此,蘋果公司認為,iPhone系列產品與“手機(100C)”存在眾多顯著區(qū)別,產權局認定的“home”鍵設計等5個區(qū)別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設計,從外形上看,iPhone6和iPhone6 Plus從正面到側面的弧度兩邊是對稱的,佰利公司的手機(100C)是不對稱的,差異非常明顯。
判決 iPhone6外觀不侵權
3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撤銷北京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確認iPhone6和iPhone6 Plus兩款手機沒有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觀專利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知識產權局將“home”鍵設計、側面按鍵的形狀和布局、揚聲器孔和耳機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個特征認定為功能性設計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涉案專利設計手機側面弧度為非對稱設計,而被訴侵權設計采取的是對稱的弧形設計,這一區(qū)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涉案專利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還存在其他一般消費者容易觀察到的明顯區(qū)別。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最終,知產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提出自己不侵權的主張于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北京知識產權局關于蘋果公司和中復公司侵犯佰利公司專利權的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
宣判后,蘋果上海、中復公司對法院判決表示認可,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經過研究后再決定是否上訴。(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