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將至,為孩子報名參加各種課外輔導培訓班,是不少家長的選擇。面對市場的高需求,各類培訓機構應運而生,問題也接踵而至。
培訓機構遷址誰擔責?
■案情回放
魏女士花費1.5萬元為女兒茜茜報了某培訓學校朝陽校區(qū)的舞蹈班,共50節(jié)課。但上了10節(jié)課后就面臨學校遷址,茜茜不得不停課,魏女士要求退還培訓費遭到拒絕。培訓學校稱,上課地點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條款內容,茜茜無權單方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茜茜交納費用接受培訓,與中心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雙方雖未簽訂正式書面合同,但就基本內容所達成的一致意見應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均應遵守《入學須知》和《培訓收費單》中的條款!杜嘤柺召M單》顯示“中心名稱”為朝陽校區(qū),該中心單方變更上課地點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培訓學校退還剩余培訓費1.2萬元。
■法律提示
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對另一方造成實質性的嚴重影響,導致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還可對由此產生的損失主張賠償。
培訓機構擅自變更合同約定內容,家長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未經協(xié)商更換合同約定的授課老師、一再拖延開課時間導致課程無法繼續(xù)等,當變更內容對孩子接受培訓造成實質性影響、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嚴重程度,家長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如果僅為不影響合同履行的細微調整,則不宜解除合同。另外,因培訓機構擅自變更導致合同解除,家長僅可要求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而對于已經產生的費用,培訓機構可不予退還。
宣傳廣告算合同嗎?
■案情回放
胡女士看到某校宣傳冊上宣稱,“純正的全外教意大利語學校、北上廣三校區(qū)互動學習”等,于是與該校簽訂培訓合同,并支付20800元為女兒菲菲報了660學時的培訓班。但孩子在學習了480學時后發(fā)現,宣傳冊上外教陣容展示的三位教師從未授課,培訓期間也從未有三大校區(qū)的互動學習,認為與廣告承諾嚴重不符,屬欺詐行為,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學校全額退款并賠償雙倍費用41600元。學校稱,宣傳廣告不能視為校方承諾,且其中的三名外教僅是代表,所以不同意退款和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宣傳冊的內容不具備培訓價款、上課地點等合同的必要條款,屬于要約邀請,不構成法律上的要約,也不能認定其為培訓合同的附加條款。對于菲菲主張學校存在欺詐行為,但未就此提供證據,最終判決學校退還菲菲未上課時的學費6000元。
■法律提示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一般商業(yè)廣告不屬于要約,但若廣告的內容具體確定,并且具備了合同的基本內容(如具體錢款、合同標的、履行地點等),方可被認定為要約。廣告也不能對培訓效果進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如“保過”“包過”等。
欺詐,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其合法權益。如果家長發(fā)現培訓機構存在虛構、隱瞞事實的情形,如宣稱名師但實際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等行為,培訓機構除了應退還培訓費外,還應賠償損失。
申明不退費能否要求退?
■案情回放
旭旭支付2萬元在某教育公司的網站報名線上英語課程,但打開鏈接后發(fā)現課程插播大量廣告,內容嚴重縮水,于是要求退課。公司表示拒絕,稱報名時繳費須知上已明確申明“一旦購買、培訓費不予退還”。法院審理后認為,不予退還費用的約定是限制公司責任、排除旭旭主要權利的條款,公司應對此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旭旭注意并予以說明。現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因此該申明無效,最終判決公司退還培訓費15000元。
■法律提示
格式條款是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官提示
謹慎選擇機構,全面了解信息。當下各類輔導培訓機構林立、授課形式多樣,尤其是近年興起的網絡課程更是眾多家長的不二選擇,但同樣存在師資參差不齊、廣告大量植入等風險,特別是在第三方平臺上購買的線上課程,平臺往往只是聚集資源的門戶,對教學質量、培訓效果更難以掌控。家長可結合自身經濟情況及孩子實際需要,在事先了解培訓機構的教學資質、師資力量、授課內容等基礎上,多方比較、核實后謹慎選擇。
及時簽訂合同,審查條款內容。在簽訂書面合同時,家長要保留收費票據、宣傳手冊、招生簡章等材料。碰到培訓機構擅自拖延開課時間、變更上課地點、減少或縮短課時、開課后額外收費等情形,書面合同或上述材料就會大有用處。同時,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如報名時的口頭承諾是否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合同是否有含義模糊的內容,是否有不予退費、概不負責等格式條款。此外,網絡報名時培訓機構往往有鏈接展示服務協(xié)議等格式合同,很多家長未點開閱讀便直接勾選“已閱讀”“已同意”等選項,這樣很可能為今后維權帶來風險。
認真參與培訓,理性看待宣傳。商業(yè)宣傳是吸引家長、擴大生源的手段之一,培訓機構可能會在師資力量、專業(yè)水準、課程類型、授課方式等方面設置廣告陷阱,如宣傳有多名名師,但實際上名師并不負責教學或只教幾節(jié)課。家長對于這些宣傳廣告應理性、冷靜對待,切勿偏聽偏信、盲目報名。(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