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講新《消法》 舉證責任倒置利于消費者維權
2014-03-11 10:22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成都3月11日消息(記者賈宜超)3月15日起,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將正式實施,新《消法》有哪些新亮點,消費者如何運用才能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對此,成都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相關負責人將對新《消法》亮點進行逐一解析,以方便消費者更好地理解運用新《消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從成都市工商局獲悉,2013年,成都市工商局12315受理消費申訴38311件,其中商品類申訴19266件。成都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副處長辛建華介紹,在商品類申訴中,涉及到商品質量的申訴有12190件,占申訴總量的31.8%,其中家用電器類1946件,汽車及零部件申訴1228件,申訴數量僅次于日用百貨和通訊器材類。但是家用電器和機動車等商品因為技術含量高、檢測費用高,加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消費者舉證維權往往非常困難。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針對機動車、家電等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服務首次引入“舉證責任倒置”,6個月內出現瑕疵,由商家承擔舉證責任來“自證清白”,更有利于消費者維權。
案例:李某在某商場購買了一臺冰箱,使用兩個月后,冰箱內壁出現了裂痕。李某拿著發(fā)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冰箱系李某人為損壞,不同意幫李某免費修理。李某認為該冰箱的質量問題應由商家負責,堅決要求維修,但商場認為李某無法提供冰箱有質量問題的相關證明,堅持拒絕維修,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法條:新《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解讀:辛建華表示,“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證據規(guī)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加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很難舉證證明產品的瑕疵所在,但經營者對自己產品瑕疵卻比較清楚。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
辛建華提醒消費者,該規(guī)則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費者的全部舉證責任,消費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向經營者購買了爭議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務,且該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務出現瑕疵。消費者一定要增強證據意識,在消費過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證據。
編輯: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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