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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法院系統(tǒng)集中宣判8起毒品案件
2014-06-26 12:32:00 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wǎng)長春6月26日消息(記者于中濤 通訊員 張玉卓 劉琪)6月25日上午,為震懾毒品犯罪,教育廣大公眾,長春市各基層法院集中宣判8起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1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罰,年齡最小的被告人剛滿19周歲。
利用網(wǎng)絡購買冰毒 非法持有毒品獲罪
被告人張某某,1984年出生,2011年開始吸毒。2013年11月中旬,張某某在網(wǎng)上認識了一個叫“出肉”的人。二人聊天時談到毒品,“出肉”因手中藏有冰毒,便詢問張某某是否購買。此后,二人達成協(xié)議:“出肉”以每克100元的價格向張某某提供冰毒,張某某使用網(wǎng)銀將毒資匯給“出肉”,再由“出肉”將藏有冰毒的包裹通過快遞郵寄。
2013年12月初,張某某匯給“出肉”八千元錢,向他購買80克冰毒。因初次交易,“出肉”多給張某某約20克冰毒和20粒冰毒片。這些毒品被分成兩大包,藏在裝茶葉的鐵盒中,通過快遞進行郵寄。收到毒品后,張某某將毒品分成41個便于吸食的小包,藏于家中。12月中旬,張某某再次聯(lián)系“出肉”購買毒品冰毒。24日,張某某匯給“出肉”二萬元錢購買200克冰毒。2013年12月27日9時許,張某某接到通知去取快遞,在公園路和臨河二條交匯處以“張亮”的名字簽收郵包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在郵包內(nèi)查獲冰毒4袋,重198.55克;隨后在張某某暫住處查獲冰毒121.92克,冰毒片1.24克。經(jīng)鑒定,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張某某稱,他與“出肉”從未見過面,二人只在網(wǎng)上聯(lián)系。“出肉”兩次提供的毒品均系四川省樂山市郵出,郵包接收人均化名“張亮”。目前,四川警方對“出肉”抓捕未果,至判決時“出肉”仍在逃。
近日,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一人販毒一人容留吸毒 雙雙獲刑罰
被告人劉某,1978年出生,初中文化,無業(yè)。被告人孫某某,1979年出生,初中文化,農(nóng)民。2014年3月份間,被告人劉某兩次容留孫某某、劉某某、趙某某3人在長春市雙陽區(qū)其家中吸食毒品。3月19日,劉某與孫某某、劉某某在家中一同吸毒時被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在劉某家中搜繳出自制吸毒器具,并扣押部分含有冰毒殘渣的塑料包裝袋。
6月23日,雙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在長春市雙陽區(qū)消防大隊旁其租住的日租房內(nèi)販賣給于某某冰毒0.3克;于同年3月15日在長春市雙陽區(qū)某家屬樓樓下販賣給楊某冰毒0.4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孫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的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劉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6月25日,雙陽法院公開宣判此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容留吸毒亦犯罪 被告人獲刑八個月
被告人石某某,1979年生人,中專文化,無業(yè)。2014年3月25日14時許,石某某在長春市寬城區(qū)長江路自己的住所,容留許某某、“葉子”(真實姓名不詳)吸毒,并向他們提供毒品(冰毒)。同年3月26日1時許,石某某在相同地點容留許某某、周某(小名“甜甜”)吸毒,并提供毒品(冰毒)。3月30日,石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
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現(xiàn)已對此案審理終結(jié)。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處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宣判后,寬城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董屹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毒品犯罪歷來是國家重點打擊的嚴重刑事犯罪之一,寬城法院每年審理近40起毒品案件,從近年來的案件情況看,毒品犯罪呈呈低齡化趨勢,很多年輕人因為對毒品認識不足,走上了吸食毒品甚至犯罪的道路,希望公眾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編輯:李逢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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