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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縣委書記汪敦榮檢舉他人立功 終獲刑五年六個月
2014-10-22 10:2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wǎng)合肥10月22日消息(記者梁明星)記者今天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安徽廬江縣原縣委副書記汪敦榮、安徽省工商職業(yè)學院后勤管理中心原主任汪敦如兄妹受賄案已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敦榮犯受賄罪,但汪敦榮因檢舉了廬江縣原常務副縣長劉華安,獲重大立功表現(xiàn),最終獲刑五年半,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汪敦如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底,汪敦如接受廬江縣中興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曉明(已判決)請托,向時任廬江縣湯池鎮(zhèn)黨委書記、鎮(zhèn)長的盧榮友(已判決)請求將鎮(zhèn)政府門前一塊土地賣給張曉明開發(fā)小產(chǎn)權房項目,盧榮友同意。后盧榮友、汪敦如提出,由二人和時任廬江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汪敦榮各出資人民幣30萬元給張曉明,不參與所開發(fā)項目的經(jīng)營管理、不論盈虧,張曉明給每人人民幣30萬元“回報”,張曉明表示同意。汪敦榮得知此事后也表示同意。后盧榮友、汪敦榮交給張曉明人民幣30萬元。2007年5、6月份,張曉明在該塊土地上開發(fā)建設項目過程中,分別送給盧榮友、汪敦榮人民幣60萬元,送給汪敦如人民幣30萬元。
2006年10、11月,盧榮友、汪敦榮向請托拿地的上海景春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啟春(已判決)提出,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0萬元,不參與所開發(fā)項目建設投入、經(jīng)營管理,不論盈虧,只獲取收益。張啟春表示同意。后在收益數(shù)額問題上,盧榮友要求張啟春給二人除本金外每人200萬元“回報”,汪敦榮則單獨提出“不用考慮我”。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張啟春分五次給盧榮友人民幣230萬元,分三次給汪敦榮人民幣120萬元。2012年6月和7月,汪敦榮和汪敦如分別退還涉案款項。
編輯: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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