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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女子聽到隔壁吐痰心生怒氣毆打他人被判刑
2015-01-09 16:39:00 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wǎng)?1月9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胡娜)近日,瓊中法院審理了一宗故意傷害案件。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瓊中檢刑訴(201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黃景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黃某某,女,黎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瓊中縣某小學宿舍。去年3月9日9時許,黃某某在路過被害人陳某某宿舍窗口時,聽到陳某某在宿舍里有吐痰舉動,遂認為是陳某某故意向其吐口水,有污辱其行為。
黃某某在轉(zhuǎn)回伙房處,把洗好的衣服晾好后,想起陳某某向其吐口水,心里有怒氣,于是就走向陳某某宿舍后門,看到門沒關,遂走進宿舍里用手抓住陳某某的頭發(fā)開始毆打。陳某某起身用手推黃某某, 后又被黃某某推倒在地。陳某某倒地后,黃某某騎在陳某某身上,用拳頭毆打陳某某臉部、頭部及手上。陳某某被打時呼喊“救命、救命”。聞訊趕來的黃某某的女兒王某某立即將二人勸開。案發(fā)后經(jīng)瓊中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右手掌被損傷,已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黃某某于4月10日到瓊中縣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投案;案發(fā)后,賠償了陳某某經(jīng)濟損失3600元。
瓊中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產(chǎn)生矛盾,但其未采取恰當方式解決,而是采取暴力方式毆打被害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黃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該案系相鄰關系引發(fā)的傷害案件;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綜上,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黃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賠償、悔罪表現(xiàn)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處拘役四個月。
編輯:龍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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