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二中院解決一起上訪多年的行政糾紛
2015-05-12 10:20:00 來源:央廣網(wǎng)
央廣網(wǎng)?5月12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方茜 薛逢俠)近日,一起歷史積案經(jīng)過法官多次協(xié)調(diào)、釋法得以化解,原告譚某芳分別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海南省東方市政府送去了寫有“心系百姓,司法為民”和“維護司法權威,彰顯法治精神”字樣的錦旗,感謝法院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擔當精神,肯定東方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
2000年,海南省東方市八所漁港擴建,譚某芳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修建的房屋被當作違章建筑拆除,政府未給予補償。之后十多年時間里,譚某芳全家不斷向各級政府上訪申訴,但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2014年3月13日,譚某芳終于改變了“信訪不信法”的觀念,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東方市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6萬余元。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合議庭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發(fā)現(xiàn)起訴已過法定期限。為妥善解決糾紛,合議庭多次與東方市政府協(xié)調(diào),商討賠償事宜。因東方市政府只同意補償10萬元,譚某芳對此堅決不同意,協(xié)調(diào)無果。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合議庭決定第二次開庭,并讓譚某芳補充提交上訪申訴的相關材料。經(jīng)審查討論,合議庭一致認為,自房屋被拆后,譚某芳一直未放棄主張權益,東方市政府與譚某芳就補償安置及賠償問題始終處于協(xié)商狀態(tài),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nèi)”的規(guī)定,給予譚某芳訴權,案件得以進入實體審理。海南二中院判決責令東方市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對譚某芳進行補償安置。
案件宣判時,雙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甚理解,經(jīng)承辦法官耐心的辨法析理,雙方心服口服,均未提起上訴。為避免責令政府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成為一紙空文,判決生效后,承辦法官一方面督促政府按照法定補償標準及時制訂協(xié)商方案,一方面對譚某芳進行勸說讓其接受補償。經(jīng)過多輪協(xié)商談判,雙方達成協(xié)議:東方市政府及時向譚某芳補償現(xiàn)金47萬元和安置一套廉租房。至此,這起長達15年的歷史積案得以圓滿解決,積怨多年的“官民”糾紛得以化解。
本案承辦法官劉霞庭后解釋稱,本案屬于歷史遺留土地被拆遷征用補償問題。譚某芳一家于1981年4月8日取得《建房用地證明書》,并在該地上修建房屋并事實居住,其對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權益。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東方市城建局將譚某芳的房屋劃歸拆遷范圍,在譚某芳逾期未拆遷的情況下實施強制拆遷,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同時,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房屋拆遷應當對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法官表示,“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是解決征地拆遷歷史遺留問題的有效方法。在征地拆遷具體工作中,應著力解決好群眾訴求,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對于超出政策法規(guī)界限或者不能一時解決的,也要耐心細致地向群眾做好解釋工作,努力贏得群眾的理解。同時,對于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加大幫扶力度,給予更多關愛,確保群眾生活有保障。
編輯:李沛真
關鍵詞:海南;上訪;拆遷;法院協(xié)調(diào)
2015-05-11 16:50:00
2015-05-11 16:49:00
2015-05-08 14:27:00
參與討論
我想說
央廣網(wǎng)官方微信
手機央廣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