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房客車輛酒店門口被盜 酒店被判擔責五成
2015-10-14 13:4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成都10月14日消息(記者賈宜超 通訊員方圓)旅客入住酒店時,經酒店工作人員指揮將車輛停放于酒店門口公共停車區(qū)域后被盜,該酒店是否承擔責任?近日,成都錦江法院審理一起旅店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一審認定酒店違反旅店服務合同附隨的看護義務,須對車輛被盜承擔50%的責任。
據(jù)介紹,2014年3月,小明一行人入住了某某酒店,并在酒店工作人員的指揮下將自己的汽車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車位置。第二日退房后發(fā)現(xiàn)車輛被盜,于是向酒店索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小明遂將酒店訴至法院。訴中酒店辯稱,酒店沒有專門停車位置,小明停車位置屬于公共停車場所,小明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小明入住某某酒店時,即與該酒店之間形成了旅店服務合同關系。小明又在酒店工作人員指揮下,將其所有的車輛停放在酒店門前的公共停車空地上,小明車輛的停放位置也處于酒店管控和看守范圍,酒店因此負有基于雙方旅店服務合同而產生的附隨義務,應妥善履行對小明所有車輛的保護看管義務。由于小明未將其駕駛的車輛停放于專門停車場內,就車輛停放也未向酒店索要相關憑證,對車輛的遺失也負有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因此,根據(jù)該案實際情況,認定原、被告各承擔車輛損失的50%。錦江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原告賠償24000元。
據(jù)法官提醒,外出入住酒店時,房客即與酒店之間建立了旅店服務合同關系,酒店享有向房客收取費用的權利,同時負有對房客提供住宿的義務,且負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旅客人身和隨身財物安全的義務。但房客是自己的人身及財產權利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本案中,酒店對小明車輛被盜而承擔部分責任原因有三:第一,小明與酒店之間建立了旅店服務合同關系;第二,小明停車系在酒店工作人員指揮下進行停放,亦即酒店知曉小明將車輛停放于其門前的事實;第三,小明停放車輛的地點屬于公共停車場所,未將車輛停于專門停車場,自身也具有一定過錯。
編輯:中國廣播云采編
關鍵詞:成都
9月28日,成都市紀委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暨“紀委開放日”活動,對外公布了“廉潔成都”網站和“廉潔成都”微信改版升級后的“真容”。
2015-09-28 16:32:00
9月28日,成都市紀委監(jiān)察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相關負責人通報了成都市近期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典型問題。今年以來,成都市查處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658件。
2015-09-28 16:07:00
9月28日,成都市紀委監(jiān)察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相關負責人通報了成都市近期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典型問題,
2015-09-28 15:41:00
參與討論
我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