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共203萬元
2015-12-27 19:40:00 來源:央廣網(wǎng)
央廣網(wǎng)貴陽12月27日消息(記者周強 王珩)12月25日,貴州省高院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12月22日,貴州高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各項賠償共計203萬元。
1995年,貴州省天柱縣發(fā)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時年30歲的天柱縣居民楊明被列為嫌疑人,楊明于1996年被黔東南州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20年來,楊明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并與家人一直堅持申訴。據(jù)該案律師王宗躍介紹,去年10月,貴州省檢察院啟動“楊明故意殺人案”的復(fù)查,并于2015年啟動再審程序。今年8月11日,貴州省高院再審對楊明作出無罪判決。
今年9月底,楊明向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1300余萬元,其中包括了他個人的精神損失費150萬元,母親、女兒、姐姐、妹妹四人的精神損失費各50萬元和申訴期間所有的花費等等。
12月22日,貴州省高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規(guī)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并為楊明消除影響, 恢復(fù)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編輯:趙亞蕓
關(guān)鍵詞:貴州;高院;楊明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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