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河池2月21日消息(記者許大為 通訊員韋慧 劉蘭芬)桂林籍黃某在金城江區(qū)六圩鎮(zhèn)承包了一片林地種植桉樹,為了降低災害風險,其在保險公司投了保。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自然災害,致使其種植的桉樹受損嚴重。但黃某在找保險公司理賠時,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產(chǎn)生了分歧,協(xié)商不成,最終訴至法庭。近日,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支付黃某保險金5.7萬多元。該起案件也是廣西首例森林綜合保險糾紛案。
據(jù)了解,黃某在金城江區(qū)六圩鎮(zhèn)則洞村則洞屯承包500畝林地種植桉樹。2015年12月9日,黃某在某保險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處購買了森林綜合保險,單位保險金額每畝600元,每次事故保險免賠率為5%,保險費900元,保險期限一年,保險金額30萬元。
2016年4月12日,因暴風雨災害致使黃某所投保的森林受損。次日,黃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經(jīng)保險公司多次核實確定倒伏彎曲林地100畝,死亡約1.37畝。之后,黃某還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對受損的林木進行扶正、拉直,以減少損失,共花費人工費61560元、材料費9100元、運輸費350元,共計71010元。事后,黃某找保險公司協(xié)商受損林木理賠事宜,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分歧較大,無奈之下,黃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2016年11月15日,金城江區(qū)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于近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黃某為其種植的桉樹在被告處投保了森林綜合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被告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簽發(fā)了保險單、提供了森林綜合保險條款,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有效,被告自2015年12月14日零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至2016年12月13日24時止。同時,對于被告提供的有關《政策性森林保險賠償方案》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57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