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西安5月12日消息(記者雷愷 通訊員何菲 殷奇)李某曾因犯盜竊、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剛減刑釋放便舊習重犯,由于兩次在公交車上扒竊他人財物未果竟持刀行兇,傷及乘客。陜西省西安市蓮湖檢察院近日以涉嫌搶劫罪對李某提起公訴。
據(jù)介紹,2016年11月2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西安市公交車上伺機作案。李某趁被害人高某不備,將手伸入高某口袋欲實施盜竊時被高某發(fā)現(xiàn)。李某不死心,又來到一名女乘客身旁,欲再次實施盜竊被高某提醒女乘客而未得逞。李某心生怨恨,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和同伙一起強行將高某推搡下車,毆打高某,并用匕首將高某右臂刺傷后逃跑。兩天后,李某再次躥上該路公交車,故技重施又意圖扒竊乘客牛某財物,牛某發(fā)現(xiàn)后將李某伸進自己口袋內(nèi)的手打掉。李某謊稱自己被打傷,亮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欲強拉牛某下車,被公交車司乘人員合力將刀奪下,后眾人將李某扭送至公安機關(guān)。
李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他人財物,在被被害人發(fā)現(xiàn)后仍不收手,公然持匕首將被害人捅傷,其態(tài)度之囂張,行為之惡劣為法律所不容。李某在刑滿釋放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
檢察官表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其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李某在公交車上公然使用匕首毆打威脅被害人,將被害人推搡下車后又用匕首刺傷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依法應(yīng)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