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武漢11月3日消息(記者左艾甫)3日,記者從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武漢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近日正式發(fā)布,相比10年前,新版細則有較大調整,新的實施細則調整了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其中,存量房商轉公房齡上限、貸款最長期限均由20年延長至30年。
2010年,《武漢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發(fā)布。此次發(fā)布的新版細則中,將存量房商轉公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上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也由20年調整為30年。武漢公積金中心對此解釋稱,這主要是為了減輕商轉公貸款職工的每月還款壓力,并與現行的存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房齡保持一致。
在貸款對象上,之前,原商貸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即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本次修訂將商轉公貸款的對象限定為原商貸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貸主借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反之,如果原商貸的主借人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其配偶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則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另外,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條件之一由“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6個月及以上”,修改為“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這主要是從商業(yè)貸款還款的角度防范轉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細則中對婚姻狀況變化的房屋套數認定,也有了明確規(guī)定。如轉貸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已使用過一次公積金貸款并已結清,現以夫妻名義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轉貸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離異后其中一方申請商轉公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此次細則還新增了部分規(guī)定。如在“最高貸款額度”中提出:當個貸率高于95%(含)時,暫停商轉公貸款業(yè)務。這主要是和近期武漢市公積金中心制定的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保持一致;第十六條強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yè)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商貸房屋為聯名購買的,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婚姻關系聯名購房除外)。這主要是為了防范貸款抵押難以落實的問題。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介紹,2010年出臺的商轉公實施細則,對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防范個人貸款風險、提升貸款服務效能、減輕職工還款壓力等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變化,武漢市商轉公貸款管理面臨著一些新形勢、新實踐、新要求,特別是《武漢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于2018年出臺后,與該實施細則存在明顯沖突之處。為此,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原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完善,進一步加強公積金貸款的使用管理,提高服務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