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成都11月6日消息(記者劉濤)11月5日下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濤等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王濤死刑,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馮鍵出庭履行職務。

  四川高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濤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暴力、威脅、強迫吸毒等方式,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為犯罪工具,長期實施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等違法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并將安某甲毆打致死,在當?shù)卦斐蓸O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川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濤、龍誠、米小華故意傷害未成年人并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嚴重挑戰(zhàn)社會公德底線,依法應予嚴懲;王濤、米小華、龍誠和原審被告人王湘耀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案發(fā)后民警從王濤車上查獲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亦應計入販毒數(shù)量;王濤、米小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為均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濤強迫他人吸毒,其行為構(gòu)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王濤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王濤、龍誠直接對被害人安爾古實施毆打,均系主犯,但龍誠的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王濤購買毒品并雇傭龍誠、王湘耀為其販賣毒品,系主犯,米小華保管毒資,龍誠、王湘耀受雇販賣毒品,三人均系從犯,對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吸毒場所系王濤租賃,王濤系主犯,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濤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濤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龍誠歸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湘耀歸案后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王濤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八萬元;上訴人米小華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龍誠犯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王湘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八千元;隨案移送違禁品、作案工具、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

  據(jù)了解,四川高院受理該案件后,鑒于該案系涉毒涉惡涉未成年人等多重因素疊加的重大案件,依法組成由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進行辦理。合議庭依法為四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jù)排除、案件爭議焦點、庭審示證方式等聽取了檢辯雙方意見。

  2020年8月27日,王濤等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圍繞“故意傷害事實、賠償諒解情節(jié)”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調(diào)查、新證據(jù)質(zhì)證,就量刑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聽取被告人最后陳述意見,并當庭宣讀有關評議意見。

  記者了解到,如今在四川,各級法院院庭長帶頭辦理大要案已成新常態(tài)。2020年1-8月,全省法院院領導辦結(jié)案件6.1萬件,占全省法院辦結(jié)案件的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