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礦主自制爆炸物非法采礦 事發(fā)后找工人頂包
2015-10-26 13:39:00 來源:澎湃新聞網
制造爆炸物用作非法采礦,案發(fā)后,兩礦主企圖讓工人“頂包”,最終難逃法律追責。經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并提起公訴,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榮海、陳沛沂、羅應發(fā)犯非法采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黃志成犯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李大妙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人員也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罰。
2013年11月,經群眾舉報,從化區(qū)公安機關在該區(qū)鰲頭鎮(zhèn)洲洞村一平房內,現(xiàn)場查獲大量用于制造炸藥的材料及疑似成品炸藥,并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羅應發(fā)、李大妙。經鑒定,所繳獲的疑似成品炸藥屬爆炸物。
同年12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從化區(qū)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羅應發(fā)、李大妙。該院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材料時發(fā)現(xiàn),該案所制造的爆炸物均用于開采鰲頭鎮(zhèn)洲洞村一個名為“陸船坑”礦場的礦石。
經調查,該礦場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且礦區(qū)被非法開挖,破壞程度特別嚴重,已達到非法采礦犯罪的追訴標準,同時發(fā)現(xiàn)礦場還雇用了黃志成等6人參與非法運輸爆炸物或非法采礦,但公安機關均未對上述人員的涉嫌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該院及時向公安機關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說明未對上述人員涉嫌非法采礦犯罪立案偵查的理由。隨后,公安機關對上述人員涉嫌非法采礦行為立案偵查,并逐一抓捕歸案。
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時,羅應發(fā)供認自己就是礦場主管。但該院辦案檢察官發(fā)現(xiàn),羅應發(fā)的家庭經濟狀況并不好,明顯與老板身份不符合,且其供述疑點重重,不排除存在“頂包”可能。于是檢察官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加強對幕后老板的追查,同時依托“兩法銜接平臺”和相關機制,積極協(xié)調和督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公安機關,對相關礦場被非法采礦所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鑒定。
經鑒定,“陸船坑”礦區(qū)被破壞的礦產資源總量約1500噸,總價值達18萬余元,相關人員已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
為將礦場幕后老板繩之以法,辦案檢察官多次與偵查人員到礦區(qū)周邊走訪知悉案情的村民、同案人家屬,了解礦場運行細節(jié),并多次遠赴韶關監(jiān)獄提審已經在服刑的同案犯,做他們的思想工作,還原事實的真相,鞏固證據(jù)鏈。經過多方努力,礦場實際老板黃榮海和陳沛沂二人的犯罪事實逐漸浮出水面,而羅應發(fā)的工人身份也被證實。
2014年11月,陳沛沂、黃榮海相繼落網。在大量證據(jù)和事實面前,兩人均低頭認罪。(來源:一號專案)
編輯:李江雪
關鍵詞:頂包;公安機關;有期徒刑;立案偵查;非法采礦罪;羅應發(fā);立案監(jiān)督;采礦許可證;礦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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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0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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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6 16:32:00
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015-09-01 19: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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