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旅行社強迫購物30日內可退貨
2016-08-02 09:07:00 來源:北青網(wǎng)-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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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昨日就新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對游客不文明行為、旅行社不合理低價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根據(jù)條例,游客如果存在嚴重的不文明行為,未來乘坐航班或出境旅游可能會受限。同時,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強迫購物,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有權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
強迫購物游客可要求退貨
新條例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shù)、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同時,旅行社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旅行社若違反以上規(guī)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業(yè)內人士認為,該規(guī)定充分保障游客權益的同時,也面臨取證難的問題。
不文明行為記錄或將影響出境游
條例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不文明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旅游者的相關信息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并向公安、海關、檢驗檢疫、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和機構、行業(yè)組織及有關經營者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行業(yè)組織、經營者可以根據(jù)職責權限在征信系統(tǒng)中記錄,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參加團隊旅游、乘坐航班等懲戒措施。我國現(xiàn)已形成了游客黑名單機制,此次條例中關于限制出游、乘坐航班等規(guī)定是對不文明行為懲罰的進一步細化。
不合理低價攬客最少罰3萬
根據(jù)條例,若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wǎng)點將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業(yè)務許可、邊境旅游業(yè)務許可,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相比之下,老版的條例對罰款數(shù)額并沒有這么詳細的規(guī)定,但“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力度比新版更大。
編輯:吳海波
關鍵詞:購物;國家旅游局;旅行社業(yè)務;旅游項目;合理低價
為此,西雙版納州旅發(fā)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相關規(guī)定,擬對西雙版納金孔雀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徐順輝處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兆宏處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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