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各地網約車新政細則討論中的四大謬論
2016-10-18 22:19:00 來源:俊慧看網談法
寫在前面:
各地網約車新政,只要沒有偏離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的頂層設計,有再多不同,都屬于合理的。
說到底,這本身就是“地方差異”,一線城市和二線城市有差異,二線城市和三四線城市有差異,城鄉(xiāng)也有差異,這原本就是基本國情。
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對網約車數量、人員管控嚴格,成都、杭州對網約車數量、人員相對寬松,都是根據自身城市特點決定,本身無可厚非。
就像不能要求成都和北京實施完全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樣,也不應苛責北京應和成都實施相同的網約車準入條件。
10月8日起,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直轄市,深圳、汕頭等特區(qū),廣州、杭州等省會城市以及寧波等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相繼發(fā)布本地的網約車新政細則征求公眾意見。
截至目前,部分城市的征求意見期限已經屆滿,部分城市的征求意見稿剛剛發(fā)布,還有部分城市的征求意見稿尚未發(fā)布。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立法法》規(guī)定,目前已經或正在發(fā)布征求意見稿的城市,基本都擁有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地方立法權限。
也正因為如此,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網約車”行政細則,成為各方爭議或評論的焦點,那么,在這些討論或爭論,都有哪些荒謬觀點呢?
謬論一:地方網約車新政規(guī)則,違反上位法規(guī)定
該觀點主要針對部分城市在駕駛員準入條件中是否有“本地常住人口”限制或要求。
很多人認為,各地對當地網約車駕駛員設定“本市常住人口或戶籍”限制或要求,違反上位法規(guī)定。
首先,各地制定當地網約車新政細則的行業(yè)上位法依據主要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和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規(guī)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其次,由于各地后續(xù)出臺的網約車新政可能會以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名義發(fā)布,其立法依據則相應涉及到《立法法》。
最后,由于此前很多城市已經有關于出租車行業(y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結合出租車行業(yè)改革需要,將出租汽車區(qū)分為巡游和網絡預約兩種運營模式,需要比照、參考或同步修訂各地的出租車管理條例或辦法,確保兩種出租汽車運營模式實現準入平等性和運營差異化等。
因此,評價網約車新政是否違反上位法,需要綜合來看。
比如對于有關網約車駕駛員“本地常住人口”的要求,一方面,此前很多城市對于出租車駕駛員就有相同要求,網約車作為出租車的一種服務形式,提出類似要求并無不妥;另一方面,從出租客運服務來看,屬于“本地常住人口”的駕駛員,對路況及各地交通管理措施更加熟悉,能更好的為乘客提供出行運輸服務。
很多人可能會說,網約車駕駛員借助“導航軟件”就可以克服“路況不熟”的問題。
事實上,從過去一段時間,滴滴、易到、神州等打車平臺運營情況和乘客體驗來看,很多非常住人口的駕駛員,即使在導航軟件幫助下,路線選擇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體驗確實不好。
因此,從保障合法網約車為當地乘客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出行服務,部分城市設定“常住人口”需要并無不妥。
更重要的是,目前很多城市,比如北京、上海本身都有人口規(guī)模控制的管理要求,對于不屬于當地大力發(fā)展的網約車服務,對駕駛員提出“常住人口”需要,也有助于管控人口流動趨勢。
謬論二:地方網約車新政施行,將使各地“黑車”回潮
這是地鐵立水橋站附近的公交車站,在非上下班高峰時段,已經開始在公交站牌右側排起“長龍”,這些車有單接的時候,就是滴滴快車、專車,沒單接的時候就是傳統(tǒng)“黑車”。值得一提的是,滴滴等平臺高速發(fā)展的同時,這個“長龍”也越來越長,差不多車尾到車頭能有半站地的距離,使得該路段擁堵頻次不斷增多。
針對各地的網約車新政細則,鑒于部分城市提出了“X籍X牌”的管理要求,很多人擔心說,此舉會導致“黑車”回流。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滴滴等打車軟件頂峰補貼階段,北京等城市的“黑車”數量或規(guī)模并沒有減少,而是呈現增加趨勢。
簡單說,在滴滴等打車軟件瘋狂補貼時,不僅吸引了當地原有的“黑車”接入平臺,更是對類似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的周邊城市私家車產生“黑洞效應”,使得越來越多的非當地牌照的車輛涌入城市,接入滴滴等平臺,提供網絡預約叫車服務。
在新規(guī)施行前,滴滴等打車平臺上的各類專車、快車本身就都屬于非法營運車輛,也就是民眾所說的“黑車”。
其次,即使按照國務院有關出租車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出租汽車的定位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需要“根據城市自身特點、交通需求、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huán)境保護等因素,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
網絡預約出租車作為出租車的一個子集或組成部分,其本身在城市交通出行中當然不應跳出“補充地位”和“適度發(fā)展”的框框。
因此,不論各地如何確定網約車新政的細則,“適度發(fā)展”和“組成部分”是不應被突破的“紅線”,至于各地“適度發(fā)展”的“度”應該如何把握,應由各個城市按照自身特點等綜合確定。
但是不論如何確定,目前接入到滴滴等平臺的各類車輛、司機,都有一個“去庫存”的過程,最終“轉正”取得合法身份的數量一定是有限的或少數的。
因此,從這個大的方向來看,各地的網約車新政細則只要沒有違法的情形,是對車輛和司機采取“市場調節(jié)”方式通過供需間接管控數量,還是通過“X籍X牌”方式管控數量,可由各個城市自主決定。
謬論三:網約車新政細則將出現“打車難”、“打車貴”問題
“打車難不難”,并沒有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除去司機“挑活”問題外,本身是一個個體感知差異分化的問題。
此外,此前之所以出現所謂出租車“打車難”問題,歸根到底涉及到:信息不對稱、瞬時需求過大及巡游攬客方式的局限性等。
事實上,自從網絡預約叫車的方式出現以來,“打車難”問題已經沒有那么突出了。
而按照國務院深化出租車改革指導意見頂層設計,各地還會增加一定數量的正規(guī)網約車。
因此,借助出租車巡游和網絡預約分類運營,借助網絡預約叫車方式,“打車難”問題可以得到很好的緩解。
當然,即使是滴滴等補貼頂峰時期,遇到大雨等惡劣天氣,打車依舊很難。這也說明“打車難不難”,既是個體感知差異化的問題,也是一個瞬時供需平衡的問題。
至于“打車貴”問題,更是一個偽命題。
一方面,即使在網約車新政細則出臺前,滴滴、神州、易到等打車平臺的出行定價本身就較高,乘客覺得便宜是特定階段的補貼造成的錯覺。
另一方面,網約車新政細則出臺,網約車服務市場不會只有滴滴一家平臺獲得合法資質,從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雖然定價可能會高于出租車,但是,通過市場參與者的充分競爭還是會降低乘客的出行費用。
因此,出行費用貴不貴,與網約車新政細則出臺與否沒有必然關系。
謬論四:網約車數量越多,乘客出行效率越高
表面上看,乘客在補貼高峰期打車響應率很高,但是,出行的效率卻并沒有大幅提升,因為車輛規(guī)模擴大,使得城市的擁堵情況只會更加惡化。
更重要的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各地應“根據城市規(guī)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
因此,《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各地的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guī),是各地對小客車實施總量控制的立法依據。
簡單說,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對于本地常住人口家庭購買小客車實施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滴滴等打車軟件,通過所謂補貼,吸引周邊城市的私家車駛入這些城市,提供網約車服務,實際上是變相增加了當地的機動車保有量,讓當地對小客車總量控制的管理努力和居民家庭的犧牲,直接“打了水漂”。
值的一提的是,對于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共享經濟”的各地“拼車、順風車”指導意見,對于盤活各地存量私家車的運力,激發(fā)更多車輛參與拼車、順風車等合乘促進作用,似乎淹沒在各種爭論之中,則令人十分費解。
似乎大多數人只關心能產生商業(yè)回報的網約車管理,而對于真正意義上的共享或免費出行的順風車、拼車,則有點漠不關心了。
文/李俊慧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網約車;新政;謬論
福建省近日出臺意見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fā)展,提出對網約車不實行數量管控,強化“政府監(jiān)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的管理模式。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該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二手車應符合相應標準和要求。
2016-10-15 17:06:00
10月8日,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發(fā)布網約車細則。人員方面,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等城市都要求司機戶籍以及車輛牌照必須為本地的。對此北京解釋主要是治堵、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而上海則表示,主要為了交通治理。
2016-10-12 13:08:00
記者從安徽省交通部門了解到,該省網約車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已經啟動,為下月落實新政做好相關信息化平臺升級的準備。
2016-10-12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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