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日前聯合印發(fā)《關于推進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要求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時間應與當地居民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和學校寒暑假,學校體育場館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意見》明確了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范圍和時間,即學校應當在課余時間和節(jié)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場館,公辦學校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鼓勵民辦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
學校的體育場館開放應該在教學時間與體育活動時間之外進行。在課余時間和節(jié)假日優(yōu)先向學生開放,并在保證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可實行定時定段與預約開放相結合。
學校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的時間應與當地居民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學校體育場館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意見》對學校體育場館開放的條件做了規(guī)定:一是學校體育場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guī)范,明確的責任區(qū)分辦法和完善的安全風險防控條件、機制及應對突發(fā)情況的處置措施和能力。
二是學校體育場館在滿足本校師生日常體育活動需求的基礎上,還應有向社會開放的容量和時間段。
三是學校體育場館區(qū)域與學校教學區(qū)域相對獨立或隔離,體育場館開放不影響學校其他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是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國家安全、衛(wèi)生和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五是學校有相對穩(wěn)定的體育場館設施更新、維護和運轉的經費,能定期對場館、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
《意見》強調,學校體育場館開放主要面向本校學生、學區(qū)內學生、學校周邊社區(qū)居民和社會組織。要根據體育場館面積、適用范圍和開放服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開放對象范圍和容量。
學校室外場館設施,如操場、球場、田徑場跑道等要先行開放,室外場館設施開放由各校提出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對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場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開放名錄。學校體育場館根據不同對象可采取免費、優(yōu)惠或有償開放方式,有償開放不能以營利為目的。
學校要積極探索體育場館開放的運營方式,鼓勵學校開展以學校管理為主的運營模式,探索建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專業(yè)組織運營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