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太原12月4日電(麻潞)近日,山西省發(fā)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發(fā)布《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范圍適用于該省行政區(qū)域內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幼兒班。
《暫行辦法》規(guī)定,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tǒng)一管理,各設區(qū)市、縣(縣級市)主管部門和幼兒園均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收費項目。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含為不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住宿費收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應統(tǒng)籌考慮政府投入、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不同等級、不同經費保障標準的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可有所區(qū)別,但在同一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村相同類型、相同等級、相同經費保障標準的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應統(tǒng)一。
民辦幼兒園收費方面,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民辦幼兒園可依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市場需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享受政府財政補助 (包括政府購買服務、 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yōu)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值得注意的是,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應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服務項目和內容。
《暫行辦法》要求,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經省級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代收代管費用,要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
幼兒園按月或學期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入園后因故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幼兒在園法定工作日天數不足半個月按半月退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幼兒因故缺勤的,當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個月的,不退費,足月缺勤的,應退還當月保教費的50%。
各級教育部門將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入園保障機制,確保貧困家庭幼兒享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各公辦幼兒園將對城鎮(zhèn)和農村低保戶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免收保教費,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減半收取保教費,保障幼兒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務。同時還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